(2016)吉0122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雪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95号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对原告郑雪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一案作出的(2016)吉0122民初195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122民初195号判决书中第4页第四行“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审判员 崔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