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恢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希强与刘双银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202执恢842号申请执行人刘希强,男,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韩丹。被执行人刘双银,(曾用名刘晓银),男。申请执行人刘希强与被执行人人刘双银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昌民二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双银吉林银行市府支行账户的24000元,申请执行人刘希强与被执行人刘双银及第三人韩丙信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将扣划的24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0元,被执行人4000元,故被刘双银已履行本案执行内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先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0202执恢842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