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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报与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4行初5号原告杨报,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贤才,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孟冬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男,该局干警。委托代理人谌昊昕,男,该局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报诉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或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杨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报负担。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易武军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