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伟东与符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东,符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551号原告:黄伟东,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符春,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黄伟东与被告符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黄伟东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伟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伟东负担。审判员 肖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子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