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3号申请执行人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经营者鲁存志,男,1985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黔2627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违约金和器材租赁费共计16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靖州县昌盛建设设备器材租赁部于2017年1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绵阳中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财产可执行,无工程项目。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黔2627执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6)黔2627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