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8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130号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日京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侯升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永,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忠兴。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永星电子开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穗晔(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徐劲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