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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小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宋小珍,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宋小珍(2017)浙0803执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71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