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小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宋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2幢西楼13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被执行人宋小珍,女,1984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宋小珍(2017)浙0803执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15717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