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修益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益,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96号原告:陈修益,男,199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国庆,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陈修益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修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修益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