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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7民初3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修益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修益,张国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496号原告:陈修益,男,199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张国庆,男,199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陈修益与被告张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陈修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修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陈修益负担。审判长  黄殿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蔚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