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刚其、邹洪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刚其,邹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抚琴西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郭彦,职务:院长。被执行人:温刚其,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被执行人:邹洪光,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在执行温刚其、邹洪光罚金一案,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地产、工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温其刚罚金2000000元,邹洪光罚金1000000元,未执行金额为3000000元。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英烈审 判 员 胥道全人民陪审员 杨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泽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