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闫红伟食堂与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红伟食堂,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287号原告闫红伟食堂,地址滑县枣村乡后村南地,负责人闫守杰。闫守杰,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住该村。被告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滑县枣村乡后村,负责人王立军,职务,村委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闫红伟食堂诉被告滑县枣村乡后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红伟食堂的经营者闫守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红伟食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