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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少云与夏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少云,夏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2258号原告:马少云,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夏义国,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马少云与被告夏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少云、被告夏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2月20日向原告借款2.3万元,承诺2015年4月29日偿还,并出具借条一份。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还款。夏义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夏义国承认马少云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马少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马少云诉请夏义国归还借款2.3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夏义国作为欠款人应当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其未履行,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义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少云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夏义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年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