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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李闪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李闪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84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责人:胡振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被告:李闪英,女,土家族。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宪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与被告李闪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以被告已还清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诺按期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闪英、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礼人民陪审员  王惠祥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粟小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