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何国年与何雄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国年,何雄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何国年,男,汉族,1968年10月20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执行人何雄年,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担保人周孝学,男,汉族,1961年4月11日出生,甘肃省人。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国年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1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执行辅助人员伍根辉书记员 张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