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2执恢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维刚与被执行人张小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刚,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恢89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强(又名张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维刚与被执行人张小强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