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2执恢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维刚与被执行人张小强合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维刚,张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302执恢890号申请执行人马维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强(又名张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维刚与被执行人张小强合伙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提出撤执申请,故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02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代理审判员 朱红岩代理审判员 徐立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