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9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丁一鸣与徐文庆、俞正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一鸣,徐文庆,俞正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9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一鸣,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徐文庆,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俞正娣,女,195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关于丁一鸣与徐文庆、俞正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8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44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表,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文庆、俞正娣的相关银行帐户,同时查明在民事案件审理中,查封了被告人俞正娣名下苏州市姑苏区西中市100号1幢201室的房产。现申请人丁一鸣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履行方式为由书面申请撤回其执行请求,同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庆、俞正娣名下相关房产、帐户的查封及冻结。本院认为,申请人丁一鸣对其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苏0508民初550号案件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俞正娣名下苏州市西中市100号1幢201室房产的查封及被执行人徐文庆、俞正娣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长 章 勤审判员 邱福根审判员 徐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