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某与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某,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财保47号申请人:武某,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芙蓉区解放东。法定代表人:史。被申请人:刘某,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德雅路。本院在审理武某与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诉前保全案中,武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诉前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武某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某撤回对湖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诉前保全申请。审判员 向湘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