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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与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吕健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吕健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3414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负责人:杨文艺,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岩禄。被告: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定代表人:高举,系所长。被告:吕健伟,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树支公司诉被告长春五棵树经济开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吕健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继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