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1执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伦文与被执行人向建文、何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伦文,向建文,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伦文,男,生于1986年5月3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向建文,男,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被执行人:何林,男,生于1977年10月30日,汉族,住南部县南隆镇。本院在执行梁伦文与向建文、何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依法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除有注册登记的车辆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向建文所有的车辆(车牌号:XX)、何林所有的车辆(车牌号:XX)予以了查封,由于未扣押到案,本案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 增 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