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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4刑初7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某,男,1987年5月23日出生于西安市阎良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一飞,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以阎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李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1F2**轻型封闭货车沿107省道阎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91km阎良区郑家村路段时,不慎将由北向南步行经过该路段的被害人赵某某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66.17mg/100ml。经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某符合被机动车辆碰撞、摔跌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某符合被机动车辆碰撞、摔跌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据此,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李一飞辩称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1F2**轻型封闭货车沿107省道阎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391km阎良区郑家村路段时,不慎将由北向南步行经过该路段的被害人赵某某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血醇浓度为166.17mg/100ml。经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赵某某符合被机动车辆碰撞、摔跌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赵某某符合被机动车辆碰撞、摔跌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贾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被告人贾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500000元(其中交强险11万,被告人贾某某一次性支付现金390000),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2017年3月22日19时5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振兴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被告人贾某某报警称:其驾驶车辆在107省道派出所门前段将一行人撞到。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伤者受伤严重,被告人贾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案件转警至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指挥中心。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尚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李 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晓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