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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郭俊、崔蕾、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俊,崔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俊,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蕾,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6)西证执字第230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郭俊、崔蕾、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久一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郭俊、崔蕾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熊猫伯伯农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由于本案履行期届满,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248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