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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陈彧、洪炜、陈兆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陈彧,洪炜,陈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云0102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人民中路28号。负责人:张屹,行长。委托代理人:浦恩皓、崔书荣,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彧,男,汉族,1964年12月10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瑞路228号12幢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641210321X。被执行人:洪炜,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建路20号9栋2单元204室,身份证号码:530102197601253024。被执行人:陈兆祥,男,汉族,1935年11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瑞路228号12幢1单元402号,身份证号码:5301121935110732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彧、洪炜、陈兆祥���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已将被执行人陈兆祥所有的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黄土坡昆瑞路228号12幢1单元第4层402号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冻结,已将被执行人洪炜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0BJ**中华牌小型汽车壹辆进行查封、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为人民币272116.09元,未受偿人民币272116.09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