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述常与谢新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述常,谢新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周述常,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被执行人谢新凡,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述常与被执行人谢新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新凡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81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谢新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周述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