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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1909号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62室。法定代表人:胡祝帮,1964年1月4日出生,住。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聂会平,男,198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聂会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09日立案。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聂会平已交清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江西银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凤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