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包权业与包虎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权业,包虎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581号原告:包权业,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杰,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包虎业,男,汉族,住广西浦北县。原告包权业与被告包虎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包权业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权业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权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权业负担。审 判 长 蔡大悦人民陪审员 周传富人民陪审员 赖经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 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