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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骆兴益、张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兴益,张卫,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骆兴益,男,生于1973年3月11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张卫,男,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伟,男,生于1976年10月5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民终750号骆兴益与张卫、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另案尚在处置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及车辆。本院决定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终结人民法院(2016)川14民终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煜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