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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执恢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习伟与阮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习伟,阮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81执恢92-1号申请执行人张习伟,被执行人阮舰,申请执行人张习伟与被执行人阮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吉0781民初219号民事调解,协议如下:被告阮舰于2016年5月1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张习伟欠款人民币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分计算),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阮舰在扶余市城建监察大队的工资14900元予以扣划。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阮舰在扶余市城建监察大队的工资14969元予以扣划,扣划至扶余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支行,账户:22050110197600000195.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