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小兵、葛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小兵,葛文霞,周道冬,徐岳海,郑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8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兵,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文霞,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两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全青,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道冬,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士云,台州市洪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徐岳海,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审被告:郑林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周小兵、葛文霞因与被上诉人周道冬及原审被告徐岳海、郑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6)浙1002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小兵、葛文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5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