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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魏绪强与魏某、陈秀丽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绪强,魏某,陈秀丽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魏绪强,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大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男,200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陈秀丽,女,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原告魏续强与被告魏某、陈秀丽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魏绪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绪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理由撤回对被告魏某、陈秀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绪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魏绪强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杨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子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