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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蒋银海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银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79号罪犯蒋银海,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洛开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蒋银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民事赔偿人民币51609.32元。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于2014年9月26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蒋银海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蒋银海于2013年5月2日上午,伙同他人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航科技园工地,因干活问题与被害人孙毅祥发生争执,后持棍棒将被害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并被确定为六级伤残。民事赔偿51609.32元,未履行。罪犯蒋银海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蒋银海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蒋银海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银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