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异1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秦汉恒盛新型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异议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执行人(异议人)陕西丽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罗 林代理审判员 张 赟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