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某某诉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某某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偿还全部到期债权,债权人申付太申请其重整,武安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81民初2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