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季永春与淮安中源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永春,淮安中源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2761号原告:季永春,男,汉族,1959年2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淮安中源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亚东路49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永春与被告淮安中源环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永春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永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晓文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人民陪审员 周天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