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5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张伟毅与王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毅,王冠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5502号原告:张伟毅,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妙荣,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冠城,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张伟毅与被告王冠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伟毅的委托代理人杨妙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冠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伟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他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月息1.5%,借款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原告于2014年1月11日通过建设银行汇款交付给被告200万元。后被告仅支付了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的利息45万元,本金分文未还,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借款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被告王冠城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冠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王冠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后原告又于2017年6月9日再次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冠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王冠城名下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载明:“乙方(王冠城)向甲方(张伟毅)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借款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月息1.5%”等。同日,被告王冠城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张伟毅借给王冠城人民币2,00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冠城向原告张伟毅借款2,00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款协议、借条、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按约支付借款利息,与法不悖,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王冠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冠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伟毅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80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管丽萍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项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