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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52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城关镇东环北路*号。居民。被执行人南某某,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骏马镇坡东村*组。农民。张某某申请执行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陕042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9月28日申请执行,2017年4月20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8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执行费。同年6月22日,被执行人将15000元交于本院,申请人已如数领取并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5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