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宇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男,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福建省罗源县。2011年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9月10日、2014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三日、十二日;2014年10月29日被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钟旺、周振煌、代理检察员郑立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5日至2月28日,被告人陈宇暂住在其朋友苏某龙位于罗源县亿鑫钢铁厂生活区D区2排后9号宿舍内,其间分别2次容留杨某、周某1二人、2次容留杨某一人在该住处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8日16时许,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尿检,被告人陈宇及杨某、周某1尿液检测结果甲基非他明呈阳性。另查,2017年2月28日,罗源县公安局依法扣押康伯爵矿泉水瓶一个、钥匙柄上标有LOCK字样的钥匙1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周某1、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尿液检验报告,罗源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陈宇的供述与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提供场所,一个月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宇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吸毒劣迹,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陈宇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在案扣押的康伯爵矿泉水瓶一个、钥匙柄上标有LOCK字样的钥匙1把,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