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池小光与被执行人戴艳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小光,戴艳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池小光,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建昌县药王庙镇于家屯村杨家屯**号。被执行人:戴艳杰(代艳杰),女,199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天盛号村*组。申请执行人池小光与被执行人戴艳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凌沟民初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72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