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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3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武汉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与许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许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3876号之一原告武汉大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丰北特1号(蓝焰物流基地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61200648U。法定代表人唐炳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安彬,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斌,重庆华立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星,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大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许星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洞庭北路九华山1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湖南省岳阳楼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蹇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