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梁雪玲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玲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311号起诉人:梁雪玲,女,汉族,1962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2017年6月22日,本院收到梁雪玲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上白坭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上白坭股份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其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1997年至2016年(不包括2000年、2001年、2003年)合作经济社共17个年度的分配合计金额101420元及利息91831.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梁雪玲向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大沥镇政府于2014年8月5日作出江府行决[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确认梁雪玲具有上白坭股份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具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横江村上白泥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本院认为,本案争议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治管理的事务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梁雪玲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敏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嘉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