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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雪峰与崔小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峰,崔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13号申请人:李雪峰,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崔小龙,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翁牛特旗。申请人李雪峰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小龙名下的夏利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500元。担保人王东艳以其名下的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雪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崔小龙名下的夏利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王东艳以其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