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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初13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玮与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384号之一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工业集中区(扬州市安定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内)。经营者:葛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高邮市佳和照明电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2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徐新审判员  薛荣审判员  雒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