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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廖燕俊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燕俊,刘健,鞠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异31号申请执行人:廖燕俊,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刘健,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第三人:鞠鹄,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在本院执行廖燕俊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鞠鹄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出具承诺书,承诺自愿代刘健偿还尚欠廖燕俊的20000元。后刘健偿还廖燕俊10000元。因刘健未偿还余款10000元,现廖燕俊申请追加鞠鹄为被执行人并承担10000元的给付义务,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鞠鹄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鞠鹄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廖燕俊清偿债务1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程志伟人民陪审员  常卫峰人民陪审员  崔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沁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