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王华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王华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5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王华键。申请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华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19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损失503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7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华键名下无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7)鲁0691执51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华键的银行账号5039.9元,但经本院查询,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王华键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研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