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25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庞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15号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尚义县。法定代表人徐虎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凤山,该公司主任。被告庞某某,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正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温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