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4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高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高春生,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张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472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地址: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46号。法定代表人:丁峥嵘。被执行人:高春生,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迁安市沙河驿镇沙河驿村东。法定代表人:张昊。被执行人:张昊,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法定代表人:程耿。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高春生、迁安市宝利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张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执行员 谢建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旷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