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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浩、孙志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孙志卫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562号申请人:陈浩,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井梅,天津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志卫,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陈浩与孙志卫、天津滨海顺驰不动产网络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浩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志卫名下银行存款4187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陈浩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保证判决有效执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志卫名下银行存款41877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孙志卫名下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