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素强与韩栋、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强,韩栋,杨国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214号原告:李素强,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西区(户籍地址:邢台市南和县),被告:韩栋,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杨国涛,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原告李素强与被告韩栋、杨国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韩栋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2、被告杨国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借款合同。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户籍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且合同未明确合同履行地或约定管辖,故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素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