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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郎猛与被告王立彬、苑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猛,王立彬,苑月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328号原告:郎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苑月贤,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郎猛与被告王立彬、苑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郎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郎猛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郎猛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