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郎猛与被告王立彬、苑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猛,王立彬,苑月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328号原告:郎猛,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聪,黑龙江东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彬,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被告:苑月贤,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宁市。原告郎猛与被告王立彬、苑月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郎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郎猛以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猛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郎猛负担。审判员 马长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