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8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原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变更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原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78-2号申请人: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正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住所地莱州市。负责人:聂永茂,行长。被执行人:原明林,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原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州天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转让手续。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原明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16年9月6日,将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莱州市滨海同展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日,莱州市滨海同展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莱州市天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认为,申请人莱州市天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莱州市天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王海燕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振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