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5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杨光全与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全,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543号之一申请人杨光全,男,生于1964年4月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方雨,达州市达川区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西环路383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4887-6。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光全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保证金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达州市雄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在瓮福达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安全保证金131778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在工行达州达川支行账号x上。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牟正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