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4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世亮申请执行获嘉县太山乡孝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亮,获嘉县太山乡孝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317号申请人马世亮。被执行人获嘉县太山乡孝合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玉新,该村村委会主任。关于马世亮申请执行获嘉县太山乡孝合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所依据的(2015)获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差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勇